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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打破了农村耕地使用方式的限制。

时间:2021-10-20

——《民法典》打破了农村耕地使用方式的限制。


前言

      我们现在一提到农村,大多会想到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荒废的土地和破旧的房屋。农村的年轻人们都奔走他乡寻求生计,原本被农民视为珍宝的土地大片被撂荒,宝贵的土地资源被闲置被浪费,令人担忧。针对这种现象,《民法典》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土地进行三权分置,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有可能解决土地撂荒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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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三权分置”制度,就是规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分置的制度。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属于集体,经营权却属于农民,农民可以选择耕种这块地,也可以把它流转出去给别人,受让方就拥有了经营权,属于经营权人。根据《民法典》第33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民可以自己决定把土地出租或者入股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将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其他人,自己获得收益。同时,承包权依然属于农民自身,这样可以避免失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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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经营权能盘活农村撂荒的土地,农民不会因为长时间撂荒土地而失去土地,还能因为流转土地获得收益。受让方获得土地经营权后能自主经营并获利,积极发挥土地效用,提高利用率。而且,在《民法典》施行后,也扩宽了流转界限,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不再限于本村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农民们不单能把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也可以流转给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土地流转更自由。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中打破了农村耕地使用权的抵押限制,这就意味着农民的耕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农民多了一个融资的渠道,资金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样更能促进土地流转和经营,最大程度调动人们经营土地的积极性。

      土地能产生收益,收益能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生活中多了一个依靠和希望,老人和孩子的渴望就不再是渴望,因为《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给了那些远走他乡的人,勇敢回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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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爱琴

审核:张曦壬

定审:钱勇涛





作者简介

江沙

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执业理念:障百川而东之,回狂澜于既倒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纷、金融融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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