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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认家暴需掌握的小知识

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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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民事诉讼中经常要用到推定,推定是司法审判者据以认识和判断证据材料并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

典型案例评判
一、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推定

问题聚焦: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举证十分困难,如果女方提供了门诊病历、医院收费票据、报警记录等,指控男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是遭到男方的否认,法院能否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客观存在?解析意见: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里,由于其场地的隐蔽性,所以很难提供证人证言这样的直接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更加注重间接证据的运用,当受害方提供的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施暴行为存在时,此时的证明责任应当转移至加害方,即证明必要性转移,加害方否认自己实施了暴力行为,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是,证明必要性转移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适用的,其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在受害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该证据虽然不能充分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但是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证明对方实施了施暴行为,这里还涉及法官根据经验对“自由心证”的运用。


本案中,女方已经提供了门诊病历、医院收费票据、报警记录等证据,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已经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完成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此时的证明必要性转移至男方,其否认施暴并且不能提供反证的,法官就可以推定其为加害方,认定家暴行为客观存在。


二、借款案欠款金额实推定

案情简介:甲与乙因债权债务纠纷而起诉,债权人甲拿出债务人乙所立的一张借据,上面写道:“乙借甲5000元。”下有乙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在这张借据下方乙又写道:“乙还借款4000元。”对于同一份书证,由于理解上的问题,进而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甲主张乙共向其借款9000元,乙主张其仅向甲借款5000元,并已经归还4000元。


问题聚焦:在本案中,如何对借据中“还”这一多音多义字进行事实认定?


解析意见:本案中,若是单从借据的内容,很难判断到底是乙向甲借款9000元还是5000元。从日常生活的交易习惯来看,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常都会要求债务人出具相应金额的字据,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该字据原件通常由出借人保管。债务人若归还了全部借款,其通常要求收回原有借据,用以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是选择分期还款,则通常会要求出借人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条,以此证明所还借款。


本案中,乙作为债务人,称其已归还4000元借款,但是其并未采取要求债权人甲出具收条的方法证明其归还了借款,仅仅在借据上用“乙已还借款4000元”表明其归还借款的意思,这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且与借据本身的属性不符。借据作为债权债务人双方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其主要职能就是表达一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另一方借的特定款项的含义,通常是由出借人保管。所以,债务人仅仅将金额记载于借款凭证上,并不利于证明其归还借款的事实。因此我认为,根据这种不合情理和不符合通常所遵循的债权债务产生和消灭的惯例的做法,可以推定本案不存在债务人乙向甲归还借款4000元的事实。



王炜炜
(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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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陈光秀

定审:江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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