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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常见问题

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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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议以案说法


前言

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一个先来,意外总是始料未及。尤其在发生侵权事件后造成人身损害的,如何解决事后的赔偿问题,是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所以想与大家分享所办案例,简单分析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减扣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案例再现


甲因医院乙的失误受到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6万元,其中由社会保险机构报销2万元,由商业保险机构赔付2万元,甲诉至法院主张乙赔付医疗费6万元;乙辩称甲负担的医疗费为2万元,其损失为2万,故乙仅对2万元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在该医疗事故中乙应承担全部责任,乙应向甲赔付多少钱?


案情分析:


乙应向甲赔付6万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合同关系,与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责任的理由。乙赔付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相关法条:


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社会保险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刘 兰
(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民商事及仲裁、公司与合规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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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陈光秀

定审:江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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