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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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职工工伤后,不仅遭受身体上受到的伤害,有时还会因为不及时的维权而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受伤职工应该及时的维权,工伤维权流程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职工应当对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即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农民工或临时雇佣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用工单位往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的工伤负责:
①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卡等;
②单位同事或共同劳动人员的书面证明等。
相关法条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拒绝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必须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受伤职工或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申请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作出且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或其亲属才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受伤者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指认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过低),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注意必须在收到初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落实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和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核定并支付。
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其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和费用。
2、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伤待遇有异议(包括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各项费用),受伤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五、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一、 超过一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最长时限为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故劳动者工伤认定超期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以实现。
但是,因某些原因延误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不计算在时限内,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二)》中第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是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限制的;
■三是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成材料遗失等造成超时限的;
■四是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进行民事赔偿后,用人单位是不能免除自身的义务,劳动者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具体的赔偿数目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采用补差额的方式。

执业领域:民商事案件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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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陈光秀
定审:江 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