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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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刑初68号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以厦门市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建立窝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网站进行所谓的“博彩”。在被害人投注少量资金并中奖、提现后,不断引诱其增加投注资金,待被害人投注较大资金时,通过赌博网站后台控制不予提现,以骗取钱款。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对9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1400余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趋呈现跨国境、集团化作案特点。本案被告人在境外组建犯罪集团,发布信息、维护网站、聊天引诱、转移提现等,各有分工,配合作案。涉案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且以赌博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参与投注,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案号】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5号
被告人苏某某等6人在缅甸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假借投资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QQ、微信发布虚假小额贷款信息,以办理小额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刷银行流水、激活账户等理由,骗取126名被害人向苏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账汇款。此后苏某某等人将所骗赃款转移境外提现,诈骗金额28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为苏某某等人诈骗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收取29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账户为苏某某等人转账、套现63万余元,个人获利6000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给苏某某等人非本人身份证6张,银行卡6张,非法获利3000元。公安机关另扣押肖某某非本人身份证14张、银行卡65张。
【案号】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3刑初63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9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等9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处各被告人七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王某某等5人诈骗案
【案号】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5刑初41号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购买大量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及工商执照等信息,在网络上注册具有扫码收款功能的商户。组织人员以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商户为目标,拨打商户电话虚构订餐事实,与被害人聊天谎称通过微信付款骗取被害人微信付款码,之后使用具有扫码功能的商户APP将被害人微信中的钱款转移至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王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千余起,诈骗金额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近年来,快递、外卖业务增长迅速,便利了百姓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成为个别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本案被告人通过拨打商户电话虚构订餐事实,骗取对方微信付款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案次数多,数额大,在侵害商户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外卖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利于经济发展,应予依法惩处。
【案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刑初2号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邓某为偿还大额债务及个人生活消费,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学生发布信息谎称从事民间贷款业务,以让大学生做网络贷款兼职并支付好处费为诱饵,诱使邹某某等47名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118万余元,交给邓某使用。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邓某又通过邹某某等20名在校大学生在刘某、张某某处合计借款61万余元。案发前,邓某偿还网络贷款平台、刘某、张某某部分贷款。邓某通过上述手段合计诈骗103万余元。
马某等8人诈骗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3刑初6号
【案号】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4刑初15号
2020年2月,被告人卞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将事先在网上搜索的口罩图片、视频发送给6名被害人,骗取其信任。6名被害人多次向卞某某微信转账23万余元。卞某某收到货款后,拒绝向被害人发货及提供快递单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犯罪分子利用防疫物资名义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疫情防控物资的虚假信息,利用公众对防疫物资的急需心理和恐慌心理,骗取他人财物,既侵犯了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同时也给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切实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社会大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号】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刑初88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蒙某某、谢某某诈骗案
【案号】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刑初33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帮助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其从相关账户中提取赃款,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这种帮助行为,虽然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但给犯罪得逞、赃款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司法机关抓捕罪犯、追赃挽损增加了难度,同样需要予以严厉打击。
【案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刑初111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到案后供认犯罪,主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侵删)
排版:陈光秀
定审:江 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