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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周系列之医美案例分析

时间:2023-04-19

前言

每个人都想让自己更加精致一些,但要时刻谨记选择正规的渠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也日益多样化,促使了各类行业的快速发展,乱象也层出不穷,医疗美容行业也不可避免,部分不正规机构为了牟利暴利进而采取了各类虚假宣传广告吸引客户,稍有不慎,不仅会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损坏身体健康。


案例回顾

2022年3月,金女士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家美容整形医院的宣传视频后,便前往实体店咨询。期间看到该美容医院发布的诸多成功案例,宣传海报上标注:医院院长陈某系某某美容鼻子整容集团特邀签约专家、中华美容整形协会会员、中青年医生的杰出代表等。


金女士看后深信不疑,决定由陈某负责自己的隆鼻手术,并缴纳了2000元定金。4月,缴纳了剩余尾款后,金女士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术后觉得效果不佳,和医院进行沟通,此时才发现陈某并非手术签字医生,便怀疑自己上当受骗。


后查明,上述各类宣传标注都是虚假的,陈某连行医资格都没有,于是便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简析


本案中,金女士在网络平台上浏览到的信息渠道,前往线下咨询时也被虚假的宣传资料所误导,从而错误的选择了完成手术过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金女士为了追求自己对美的日常生活需要,在看到了上述该医院的宣传资料后,才选择接受服务,金女士系消费者,美容医院作为经营者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利润。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和调整,金女士有权依据该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此,各位爱美喜帅的男士女士,通过各类线上线下渠道获取医疗美容信息,在线下甄别时务必选择正规有资质医美机构,全面查询了解综合信息再做判断。选择之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留各个环节所留下的证据记录(如:合同、付款记录、手术发票、各类单据等),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案件基本事实,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法条依据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ND】





作者简介


杨 立

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杨立律师,多次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普法宣传等,参与上市公司法律风控,提供重大决策法律意见,诉讼案件外理,不良资产处置等。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始终秉承“以法律为信仰,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意义”的执业理念,不负每一位委托人的信任。


擅长于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手机:18286704413

邮箱:1289260769@qq.com




编辑:杨  立

排版:陈光秀

审核:张曦壬

定审:江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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