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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周之二手商品交易要点

时间:2023-04-19





导读


3月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 郭竞坤:在促进消费方面,依法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陷阱等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限于篇幅,此处仅摘抄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法条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购货发票、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凭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形式、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发票等相关信息、凭证。


第九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检举、投诉、申诉、提起诉讼,有权获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有线电视、城市公共客运、殡葬、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美容、美发、保健业,食品,餐饮、娱乐业,商品房买卖,住宅装修,物业管理,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保险业,旅游业务,公路客运业务,航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修理、加工服务,洗染业,摄影、冲印业,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惊险性娱乐项目等行业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各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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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律师点评


近年来,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让闲置的物品“动起来”,让二手物品的“二次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同时也节约大量资源,避免浪费。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真假难辨,售前及售后服务均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类似案件可以类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即能够有效的促进二手市场规范化,又能够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二手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简介


刘 龙

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龙律师,2011年11月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先后供职于法院、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民事审判助理及立案登记工作,离职后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专职律师身份办理各类案件百余件,同时也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规经营、劳动人事、涉诉案件保驾护航。成为清镇市滨湖街道特邀法律咨询专家、清镇市法学会滨湖街道工作站法律咨询专家后,参与处理过多起信访案件,成功化解多起“缠访”、“闹访”事件。


与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岭北居委会、明珠居委会、湖城居委会签订村居法律顾问后,在各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的牵头下,对各居委会的“村规民约”、聘用合同以及其他涉法事项提出多次法律意见,均得到了充分肯定。


擅长于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民事诉讼代理等。


手机:16608510909(微信同号),18885011006

邮箱:13239151@qq.com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刘  龙

排版:陈光秀

审核:张曦壬

定审:江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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